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
公务员法》、《地方组织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部门行政首长)。
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对上级的交办事项,无故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执行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
(五)负责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不执行审计结论中的整改要求的;
(九)其他明显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启动问责的信息(线索)来源主要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的;
(二)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