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第五条 符合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在学校登记、参保,领取《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市、区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
第八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学生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承担4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承担8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20元。
(三)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2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低保、重症残疾人员的,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其他非职工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其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级筹集相关资金分别按学生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0元、其他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140元予以补齐;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承担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部门。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本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