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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
  --扩大农村妇女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覆盖面。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严禁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种;
  --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劳动保护。
  5.逐步消除妇女贫困,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扶持贫困妇女实施脱贫致富的项目。
  策略措施
  1.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体现妇女发展的目标,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扶持有利于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劳动力专门市场,禁止招工、招考、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逐步提高妇女就业比例。
  2.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求,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适合妇女特点的社区服务业。积极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支持引导妇女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3.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高妇女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4.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技能的培训,通过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对农村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素质,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
  5.制定改善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把扶持贫困妇女脱贫纳入扶贫计划。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劳务输出,为农村贫困妇女和富余妇女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就业机会。逐步提高妇女的经济收入。
  6.积极帮助残疾妇女就业,为残疾妇女就业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7.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
  8.用人单位必须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保障就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9.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逐步扩大覆盖面,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险需要。
  10.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和管理队伍,重点加强对独资、合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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