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事宜。
3.遏制侵害儿童案件的发生。严厉打击拐卖和残害儿童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4.关注儿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严禁体罚、虐待、遗弃儿童。加强对社会盲流人员的监管,严厉查处指使和组织儿童乞讨行为,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5.强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可塑性。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制定和实施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
6.强化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权威性。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7.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体现人文关怀。公、检、法部门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做法。
8.加强保护儿童的法律援助。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9.加强家庭对儿童的教育和影响。教育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
10.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情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三、组织与实施
1.实施《马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通过协调、推动、监督、检查,组织好本规划的实施。
2.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马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用于儿童发展事业的经费投入,将实施《马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马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实施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推动儿童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