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救助基金的筹集:
1.上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2.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额度,当涂县按不低于50万元的额度,花山区、雨山区按不低于20万元的额度,金家庄区按不低于10万元的额度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
3.每年从市“慈善一日捐”筹集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救助基金。具体比例由市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救助基金的利息。
5.社会团体、个人的专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等。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
1.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在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相应设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市、县区民政部门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救助资金的使用
1.当涂县和各区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发生的医疗救助金额,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市民政、财政部门依据县区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金额、财力状况及工作绩效等,提出对国家、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预拨。
2.县区每年发生的城乡医疗救助费用,在安排使用完国家、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后,对超出部分,市与县区按1:1比例分担。
3.市本级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滚动发展的原则,其救助资金积存量要保持在年度筹措救助资金总量的15%左右,以逐步壮大基金规模,确保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长效实施。县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零结余。结余额在20%以下的,滚存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抵财政预算。不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预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向县区拨付市级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