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危重病、突发性大病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时,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对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视情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患常见病、慢性病等医疗救助对象,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视情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经济困难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救助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之内发生的费用。在此范围之外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市民政、卫生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注明理由,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要为市、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审核审查等工作提供便利。
六、救助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向村(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大病、重病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核报的凭证等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
(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公示后,及时支付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民保〔2006〕107号)精神,符合救助条件的危重病、突发性大病患者,在医前和住院治疗过程中,即因家庭有严重经济困难,必须实施医疗救助的,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向所在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县区民政部门要本着救命第一、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该救助对象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并由县区医疗救助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与进行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联系,将救助款额直接汇至相关定点医院。在该患者完成治疗后,再按相关规定核报其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