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马政[2006]4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5〕40号)、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保〔2005〕70号)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在全市建立城乡一体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对患大病或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群众给予适当救助,切实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稳步发展的原则。
  (二)城乡联动,标准统一,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由市民政局提出处理意见,交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三、救助对象
  (一)持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
  (三)持有我市《优抚对象定补定恤款领取证》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下伤残军人。
  (四)在城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事件中受到严重伤害,按相关规定补偿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高且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
  (五)其他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因患大病、重病长期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贫困居民。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的医疗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不超过1万元的,由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超过1万元,个人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应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相应办法予以明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