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一律实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划片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除省教育厅批准的外语学校(特色班)可进行规定的外语能力测试外,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测试。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校办学规模和当年生源分布状况,为每一位小学和初中新生提供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每年6月份各学校与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学校服务区域和片内学生数,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
义务教育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规定,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经改制的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人数时,严格实行电脑派位录取新生并逐步减少自主招生所占的比例。
4.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不得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经开展的各类教育实验,重新申报、严格审批。违规举办重点班或未经批准举办实验班的学校,一经发现,对其办学水平评估降一个等级认定,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5.严格执行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与当年生源情况,确定各校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领导责任,力争在3年内解决所属区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择校和借读问题。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执行省教育厅的规定,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30%。
6.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出现未经批准的借读生、择校生和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收学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招收的借读生和择校生所缴费用,由教育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薄弱学校建设。
7.改革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改革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与学业成绩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坚持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在中小学全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统筹全市高中阶段招生的录取工作。
全面推行普通高中“阳光招生”,严格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对于违规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