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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1.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市发改委、国资办、财政局要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要求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到2010年力争本市上市公司达到8家以上,直接融资额达到80亿元以上。同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合规开展项目融资,以逐步提高我市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比重。
  2.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市中小企业局要围绕扩大规模、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的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尽快形成防范风险能力强,制度健全完善,业务操作规范,担保范围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3.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市财政局、司法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局等部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未经人民银行许可具备企业信用评级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要逐步建立第三方评级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资信评级机构来我市开展资信评级业务,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中介市场。
  (五)构建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
  1.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强化金融创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服务对象的需求。加大贷款营销力度,不断寻找贷款增长点。树立协调发展意识,积极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优化客户结构。研究制定并及时调整适合马鞍山市实际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贷款方式和操作程序,灵活运用信贷政策和争取上级行的资金支持,扩大对守信企业的授权授信。
  2.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办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金融风险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评估等工作制度,积极推进金融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和担保机构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同业竞争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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