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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5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555-2493993,电子邮箱:ajj @ mas.gov.cn )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据。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属有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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