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含慈湖乡所属两个村)的土地开发收益作为资本运作的内容,用于慈湖开发区建设。
2.支出范围:慈湖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 慈湖开发区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照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开发区分享部分和地方固定收入的实际入库数作为慈湖开发区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照市编委对慈湖开发区的定编人数和现行市级预算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行政事业性支出,并确定为慈湖开发区支出基数。
(三) 体制上解数的确定。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作为慈湖开发区定额上缴基数。
(四) 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
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慈湖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及上划中央和省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市对慈湖开发区税收返还基数。
从2006年起,如果净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两税”的税收返还基数,则相应扣减慈湖开发区“两税”的税收返还数额。
从2006年起,市对慈湖开发区“两税”的税收返还额实行逐年递增返还,递增率按慈湖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1:0.15系数计算确定。省对我市“两税”增量返还部分,属于慈湖开发区的部分全额返还,市财政不集中。
从2006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小于各自核定基数的,其差额按照影响中央和省分享75%的比例计算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并相应调减收入基数。
(五) 收入增量全留:从2006年起,慈湖开发区每年实际入库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基期年增量部分全留。
(六) 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慈湖开发区的市属企业,按照市政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市、县(区)之间企业流动财政隶属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03〕46号)规定,以该企业进入慈湖开发区前的上一个年度为基期年,该企业在基期年实际缴库税收(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口径计算)作为慈湖开发区的收入基数,并以此调增慈湖开发区对市财政的上缴基数。
(七) 对一些特殊企业或特殊情况,由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再作决定。
(八) 专项补助(或上缴):鉴于慈湖开发区处于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支持慈湖开发区的发展,市财政在体制试行期间,每年补助慈湖开发区1000万元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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