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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马政[2006]6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慈湖经济开发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暂定2年。现将《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慈湖经济开发区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尽快运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稳步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市实际,从2006年起,在慈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慈湖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 与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三) 在保证市与慈湖开发区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调动慈湖开发区立足自身,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 建立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 慈湖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1.收入范围:
  (1)包括在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含金家庄工业园)进行生产经营,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不含市级统一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收入项目包括: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分享的收入全部留给慈湖开发区。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收入全部留给慈湖开发区。
  (2)在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收实行并表不并账的做法,即其收入规模并入慈湖开发区收入统计范围,但实现的税收缴入市级金库。
  (3)慈湖开发区内企业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作为市级收入,由市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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