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和社区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责。要免费为外出务工农民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时掌握农民工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向农民工输入地通报信息。要做好外来农民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农民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向农民工输出地通报有关信息,及时为农民工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使流动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项目服务。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为此,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工管理机构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七)做好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开放,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十八)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对优秀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树立农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
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切实做好本地区农民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