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共青团,指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协助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用人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集体协商时,要有农民工代表;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知法守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三)认真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卫生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在农民工上岗之前,用人单位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三级”教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及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未经过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一律不得上岗。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足额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农民工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严防疫病传播和食物中毒。
(十四)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和免疫预防接种问题。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并落实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本市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受市、县区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我市工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