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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八)分类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要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为主,把农民工分别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农民工个人愿意缴费的,配置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要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缴费记录。
  (九)积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转移”和“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筹资,缴费方式灵活,帐户可随个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农民老有所养。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其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
  四、健全农民工权益维护机制
  (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利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集体合同管理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规范的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免收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费,推行劳动合同数据库管理,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并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监察和巡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惩处。要通过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县区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要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引导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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