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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对来我市务工的农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全市所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开辟专门窗口,方便农民工求职,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五)大力鼓励农民创业。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各级工商、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农民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农民到小城镇从事工业生产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为农民创业提供支持。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依托乡镇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围绕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继续实施好“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扩大“订单式”培训,推进培训、技能鉴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多渠道增加农民工培训投入,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推行“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提取企业工资总额的0.5%作为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培训。各级职业类学校尤其是技工类院校要扩大在农村招生规模,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对职业类学校接收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学费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三、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七)加快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要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好农民工“平安计划”,督促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现建筑、矿山、化工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按照《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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