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马政[2006]7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构建和谐马鞍山,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
(一)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应遵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或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做到月结月清,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无故拖欠、克扣。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和《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办法》(马政〔2005〕23号),在工程开工前,按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同时,要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铁路等施工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等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二、切实抓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民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统筹规划和安排。健全农村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区政府要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劳务输出工作意见》(马政办〔2003〕68号)和《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的通知》(马机编〔2004〕11号)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齐工作人员,提供场地、设施,并在工作任务重的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地区农民转移就业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县区劳动力市场,在当涂县建立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在乡镇和工作任务重的村建立就业信息发布点,实现城乡就业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为农民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发展村级劳务公司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帮助组织农民有序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