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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3.不履行监管职能,导致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出现问题或建设资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办法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偏出项目估算、概算进行报批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标、虚假招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的,或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
  (九)对工程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项目建设资金流失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严格执行合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导致建设资金多付、不能及时拨付,造成政府投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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