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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概算调整的。
  (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2.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3.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监理人员资质及人员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问题的;
  4.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存在的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不良后果的;
  2.未按规定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3.未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3.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工程造价结果显失公正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现重大报告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造成建设资金不能结算和决算的,或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市招投标办公室、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接受备案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执行。
  (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组织项目估算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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