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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本条规定的,主管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批准项目概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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