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2007]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1年及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由市科技局、市人事局、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建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园办公室),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的管理。
第四条 进园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五条 申请进园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驻手续:
(一)申请人向创业园办公室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2.进驻创业园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创业园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创业园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后,申请人与创业园办公室签定《入孵协议》与《物业合同》,并进驻创业园,即为留学人员企业。
自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创业园办公室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留学人员创业入园证,并报市科技局、市人事局、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