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进一步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区)、乡(镇)、村三级价格公示载体,改进公示形式,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与形式。今年内在主要涉农收费部门和各乡镇、村实行公示制度。
四、加大治理整顿力度,重点解决农民最关心的价格问题
(十四)进一步规范农村教育收费行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继续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农村中小学在规定的项目之外,严禁收取任何其他名目的费用。加强对住校生的住宿费管理,不得随意提价,随意收费。严格控制高中择校费标准,力争逐年降低。
(十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已公布取消的面向县乡卫生院、农村个体诊所收取的医疗监督管理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村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20%核定。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监管,试行农村药品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制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程,鼓励在农村设立价廉、质优的惠民医院、诊所,方便农民就医,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十六)规范农民外出就业和创业收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农民工外出务工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执行与当地学生同一收费标准。农民在本市境内依法兴办实体,参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定,享受同等价格减免政策。
五、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加强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调查和分析,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农村价格监测体系,加快全市农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价格信息发布和农产品价格信息下乡到村工作。
(十八)提高价格信息服务水平。建设价格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价格信息服务硬件水平。发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网络优势,运用农村信息网,加快建立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农资市场、农业经营大户之间的联系,把相关价格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十九)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本着先试点、后完善、再全面铺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户。依托乡镇、行政村行政服务组织和为民办事代理机构,设立农村价格服务站点,聘请兼职义务价格监督员,及时为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和价格监督等服务,经常性地开展民情沟通和困难帮扶活动,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二十)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积极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农民价格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