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个人需索要哪些单据,并提供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及自费药品、大型检查知情同意书。外出务工人员另提供务工单位证明,外伤病人另提供乡镇政府证明。
(四)慢性病门诊补偿,首先由病人申请,经专家组审核确认,依据资金结余情况,定病种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偿。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合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八、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合医办会同医政、财务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等,进行多形式全程动态监督,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定期公示。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大型检查项目及特殊材料,必须取得参合人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或检查,急诊抢救除外。
(三)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假证明,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及以其他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根据《铜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每年对参合农民住院病历组织一次以上的抽查、评估。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措施,明确具体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履行好组织、支持和引导的职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政府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通过培训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让乡村干部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以及医疗费用补偿的程序、方法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农民互助共济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意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培训工作,让广大医务工作者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