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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针、政策;
  (二)规划建设期的主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规划建设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其作用;
  (四)规划建设期内土地需用总量,分阶段需用量计划;
  (五)规划建设期房屋拆迁总量、分阶段拆迁量以及基本拆迁安置方案;
  (六)规划建设期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估算,分阶段投资需用量以及主要筹资措施;
  (七)规划建设期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建设进度;
  (八)需要阐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二)年度计划建设的总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量和资金主要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季、半年和全年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各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七)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应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确定重要项目的项目法人、审定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协调城市建设中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实行科学决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四)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扩初设计;
  (五)依据批准的扩初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确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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