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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06〕9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6〕6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每人每月500元,铜陵县每人每月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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