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小水泥企业按规定期限拆除窑同时又拆除全部配套磨的(磨必须是合法生产装置),政府适当提高补偿奖励标准,予以鼓励。具体标准为:直径2米及以上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8万元;直径2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6万元。另外,按同期拆窑补偿(补助)、奖励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
4.对小水泥企业按规定期限拆除窑同时又拆除部分配套磨以及小型粉磨站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生产磨的(磨必须是合法生产装置),执行前款补偿标准,不执行奖励标准。
5.补偿(补助)拆除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由企业在拆除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市属企业直接报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核实拟拆除生产装置的规格、型号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生产装置拆除后出具验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市、县(区)财政部门凭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兑付补偿(补助)、奖励资金。
(二)支持有条件企业“窑改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要求,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拆除落后的水泥生产窑后,在符合水泥工业布局规划的区域内建设60万吨/年及以上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大型粉磨站项目(单机能力必须达30万吨/年及以上)。“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将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资金,返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投入和经营成本补贴。
(三)鼓励小水泥企业转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小水泥企业在拆窑拆磨后,上国家政策鼓励或允许的非水泥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该类项目争取国债和省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该类项目;“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将企业转产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返用于企业的发展。
(四)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按水泥生产窑建设时间和当时国家排放标准核定相关企业排放总量,将拆除落后生产能力后形成的排污权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可以进行交易。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积极推进产业自我补偿。利用“关小”而获得“上大”机会的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为腾出环境容量的“窑改磨”企业提供“产品补偿”,即:安排适当比例的水泥熟料并以较为优惠的销售价格供应“窑改磨”企业,支持“窑改磨”企业的发展。各级财政要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小水泥企业的综合治理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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