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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政策
  (一)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积极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水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
  (二)限制落后生产工艺产品使用。提高我市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市政设施、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立窑水泥。对违反规定销售或使用立窑水泥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水泥生产环境监督。加快对现有生产线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泥生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立窑水泥企业,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水泥企业,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标治理,逾期未完成达标治理任务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从严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水泥利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一)实施区别对待、分类补偿。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大水泥”对“小水泥”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剧的有利时机,按照“因势利导、区别对待、限期拆除、分类补偿”的原则,以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窑为重点,合理界定各类落后产能拆除期限和补偿标准,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6:4的分担比例安排所需专项资金,分期分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1.对国家明令淘汰、未办合法审批手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的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一律依法关闭,并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拆除。政府对拆除此类产能设施只补助拆除经费。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每座窑补助5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每座窑补助4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逾期不拆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拆除经费全部由被拆企业承担。
  2.对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国家限制类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总体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其中:立窑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政府对按期拆除此类产能设施适当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立窑,每座窑补偿15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立窑,每座窑补偿10万元。旋窑不分窑径大小,每座窑补偿20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2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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