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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06〕6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铜陵市锅炉煤改气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六年九月)

  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实施锅炉煤改气工程。
  一、充分认识锅炉煤改气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一座资源型工业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实施中心城区锅炉煤改气将彻底消除中心城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造成的低空污染,解决困扰市民的身边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明确要求要"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随着天然气的进入以及管网的完善,我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施锅炉煤改气的条件日趋成熟。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锅炉煤改气工作。
  二、锅炉改造、置换方案及相关补贴政策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锅炉煤改气实施范围为铜陵市中心城区,市政府通过发布通告的形式,将中心城区划定为清洁能源区,禁止审批新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区内现有6吨以下的燃用煤或其它高污染燃料如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大于0.5%的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生物物质燃料(树木、蔗渣、稻壳、锯末、秸秆等)的蒸汽锅炉均为此次天然气置换改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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