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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九)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区域间的沟通与协调,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
  (十)血防区的村(居)委会要协助开展血防工作,组织村(居)民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履行血防义务,开展查螺、灭螺、改厕和有螺环境治理改造,配合查病、治病及化疗和健康教育,积极实行以机代牛、家畜圈养。
  四、强化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血防工作综合效益
  (十一)各级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血防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血防工作合力。对国家下达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实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责任制,要围绕控制疫情和血防规划近期目标,优先安排到重点流行村和有螺环境。
  (十二)在有螺环境兴建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旅游等项目时,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前,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血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事先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项目设计和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调查和评价,并将调查和评价意见及必要的血防措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列入工程经费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涉及血防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应事先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
  (十三)各级政府编制或者审批当地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防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所有与血防结合的农业、水利、林业建设工程,在执行本部门行业技术规范的同时,必须按照血防的相关技术要求施工,并符合血防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已建成的血防工程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使用和维护责任,加强管理,发挥综合效益。
  五、加大投入,强化职能,切实落实血防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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