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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铜政〔2006〕5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与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广泛宣传,营造依法防治血吸虫病的社会氛围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和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将能否依照《条例》组织实施好血防工作作为对政府行政能力的检验。要制定《条例》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普及到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明确血防工作职责,营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各级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在新闻单位支持与配合下,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和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条例》,切实掌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防治的意识,运用《条例》指导和开展血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学生血防意识,并发挥其宣传辐射作用,引导血防区居民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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