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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水泥生产环境监督。加快对现有生产线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泥生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立窑水泥企业,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水泥企业,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标治理,逾期未完成达标治理任务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从严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水泥利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一)实施区别对待、分类补偿。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大水泥”对“小水泥”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剧的有利时机,按照“因势利导、区别对待、限期拆除、分类补偿”的原则,以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窑为重点,合理界定各类落后产能拆除期限和补偿标准,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3:1的分担比例安排所需专项资金,分期分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1.对国家明令淘汰、未办合法审批手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的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一律依法关闭,并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拆除。政府对拆除此类产能设施只补助拆除经费。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每座窑补助10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每座窑补助8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1个月奖励1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逾期不拆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拆除经费全部由被拆企业承担。
  2.对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国家限制类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总体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其中:立窑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政府对按期拆除此类产能设施适当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立窑,每台窑补偿20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立窑,每台窑补偿15万元。旋窑不分窑径大小,每台窑补偿25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1个月奖励2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
  3.对小水泥企业按规定期限拆除窑同时又拆除全部配套磨的(磨必须是合法生产装置),政府适当提高补偿奖励标准,予以鼓励。具体标准为:直径2米及以上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10万元;直径2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8万元。另外,按同期拆窑补偿(补助)、奖励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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