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
(四)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负责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十九条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予以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追缴补助资金;
(四)暂停拨付补助资金;
(五)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六)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七)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八)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以前发布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