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部门审核工程进度和质量;按规定程序审批拨款。
(二)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程序。业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财务付款。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款:
(一)未列入计划的项目;
(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及线路的项目;
(三)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的项目;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在支付市补资金时扣取。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安排划拨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