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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部门审核工程进度和质量;按规定程序审批拨款。
  (二)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程序。业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财务付款。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款:
  (一)未列入计划的项目;
  (二)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及线路的项目;
  (三)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的项目;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在支付市补资金时扣取。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收支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安排划拨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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