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外补助资金(含中央、省专项补助、国债等)的落实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交通规费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融资贷款工作。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交通部门从各种渠道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统一归集到市农村公路筹融资中心即“市通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由该中心按规定程序和用途拨付建设单位。
(二)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县、区建设单位开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上级补助和本级筹措资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拨付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三)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补助资金(含中央、省补助及国债资金)只能专项用于路面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用及其他开支。
(四)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五)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工程项目必须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评审后,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二)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市交通、财政部门派人参加监督。
(三)设定标底的工程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标底;不设定标底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参考预算。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以下原则,即按年度预算、按年度项目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市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时拨付至应补资金的90%,余下1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报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