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门牌编制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漏号、同号。
第十条 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沿街两侧门牌号码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定位量化方法,采取西单东双、北单南双的原则统一编制门牌号码。
(二)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同一单位或住户拥有多个门牌号的,应择其一对外统一使用。
(五)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对于起始于道路一侧长度在50米以内,不贯通的街巷,以该处门牌号分支号向内连续编入。
(六)道路两侧的巷(支路、里弄)可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为巷(支路、里弄)名称。
(七)住宅区(小区、楼)门牌的编制,由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编制规范并实施。
(八)高层和多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同时按道路门牌号确定楼栋号。
(九)特殊建筑物如需编制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建立门牌数据库,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严格按照《地名标牌城乡》(GBl7733.1-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一)建筑物门牌号一般安装在门框右上方,或者为该道路门牌排序起始的一侧的隔墙上,高度在2-2.5米。特殊门型的门牌安装在醒目位置。
(二)室(户)牌一般安装在室户门正上方。
(三)单元牌一般安装在单元门的正门上方。
(四)楼(幢)牌一般安装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上,五层以下安装高度一般为2-3层楼的山墙中线上;五层以上安装高度为3-4层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