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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06〕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楼(幢)牌、室(户)牌、楼层牌、单元牌等。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牌管理工作。铜陵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制、安装、发放门牌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与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对已确定标准名称的道路,可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安装门牌并发放《楼门牌编码通知书》和《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公安、房产、国土资源、城建、邮政、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以民政、公安部门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变更、撤销时,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变更、撤销的门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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