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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扎实推进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程序严密、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经批准申请参加环境行为评价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十条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指标、环境管理行为指标、环境社会行为指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指标等内容。
  为改善环境质量需要调整评价指标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一经公布,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在评级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和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监察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初审结果公示前15日内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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