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废止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县、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结合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