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规模:养猪小区畜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养禽小区禽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牛、羊小区畜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养殖小区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周围有围墙或其它隔离设施,小区入口处建有消毒池。小区内有相应的硬化道路和污水、粪便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各畜禽养殖小区具体建设标准参照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标准汇编》执行。
(四)生产能力:(1)养猪小区:年出栏商品猪(90公斤/头以上)20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不包括后备母猪)200头以上。(2)养禽小区:年出栏肉禽5万只以上或存栏种禽1万套以上、蛋禽1万只以上。(3)牛、羊小区:存栏牛1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00只以上。
(五)组织管理:养殖小区宜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品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疾病防治、统一污染治理和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小区内养殖户必须有规范化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防疫和消毒记录等。
畜禽养殖小区应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对积极发展沼气建设、无公害生产的畜禽养殖小区,在奖励时优先考虑。
四、奖励标准
按照“统一规划、业主投资、先建后补”的原则,推进规模养殖小区建设。各级财政按小区建筑面积并结合饲养量给予资金奖补。对经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按畜(禽)舍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8元,县、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4元(养鸭大棚按以上标准的一半执行)。
五、申报程序
小区建设奖励采取事先申报,建成后验收确定的办法进行。业主建设小区前,持乡(镇)规划意见书及小区建设地点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向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小区建设申请,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到拟建地点现场按标准审查批准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小区建成后,由县(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验收。对符合市级扶持奖励标准的小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审定。对已建的小区,由业主向所在县、区申报小区建设项目,县、区初审合格并同意配套后,向市级农业、财政部门申报,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进行公示后按标准兑现奖励。对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养殖小区进行扩建的,且扩建面积大于各养殖小区最低建设规模一半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