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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铜政〔2006〕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抢抓历史发展机遇,推动率先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铜陵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铜政〔2006〕41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服务功能,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进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或国有资本退出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科技研发、对外贸易、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市政公用、体育场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绿化、教育卫生、医疗机构、文化娱乐等领域的投资经营。
  (二)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三)放宽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对申请冠"安徽省"名称的,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及时予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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