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送。复查复核事项审批后,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转送承办部门办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四)办理。有关承办部门自收到复查、复核审批表20日内,代表市政府对受理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形成复查复核意见。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复核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单位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具备充分理由的;
2.通过书面审查无法作出正确处理意见的;
3.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4.其它应进行调查取证的。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时间。
(五)审批。承办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结束后2日内,填写《铜陵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结案审批表》,将复查复核报告、复查复核意见、《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审批表》及相关附件报原审批领导审批。
答复信访的复查复核意见,应加盖“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六)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交信访人,其余两份由信访人签字后分别由承办部门和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具体理由及申请日期;
(二)信访事项争议的主要问题;
(三)认定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据;
(四)复查或复核结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终结信访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可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