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申请的,应遵守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章 复查、复核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责实施复查、复核,对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对政府行政机关办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被指定部门为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责任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指定牵头人及承办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被指定的承办部门为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牵头人及承办部门负责人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责任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负责。
第四章 复查、复核受理和办理
第十条 对以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
(一)不属本级政府职能范围;
(二)同一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事项;
(五)经有关部门帮助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参政议政类的信访事项;
(七)信访人不服办理或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2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信访人自收到有关单位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登记。不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内的应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内的应予受理,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应提供处理复查意见书并填写《复查复核申请表》;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事由不清的,应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或复核时间。
(二)呈报。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信访人请求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审批表》,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