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政〔2006〕5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7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人不服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的案件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审理等工作。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
第二章 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下一级机关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机关的办理或复查意见;
(三)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
(四)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主要理由、事实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