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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实施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6〕4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与市政协的工作联系,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支持市政协开展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纳入市政府的决策程序。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制度和规定,事先提交市政协协商;凡涉及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与市政协进行协商;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事前不能协商而决策的,事后及时向市政协通报情况。在重要问题的决策执行过程中,注意听取市政协的意见与建议。
  三、在市政协全委会议先于市人代会召开时,将《政府工作报告》及计划、财政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前发给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四、市政协召开全委会议时,市政府领导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听取大会发言,并参加委员分组讨论。市政协召开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时,根据议题安排,市政府领导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五、市政府在制定或通过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前,安排征求市政协的意见。
  六、市政府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时,邀请市政协有关负责人列席。
  七、市政府组织重要问题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及专项督查、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市政协领导或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市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市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了解社情民意。
  九、坚持和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市政府有关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安排政协有关人员参加,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与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召开重要的业务会议时,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分送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重要的调研及其他活动时,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部门的特约监督人员,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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