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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保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辖区内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和反洗钱责任事故;
  2.打造信用铜陵,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创安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3.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促进银企合作成效明显。
  完成上述工作,原则上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水平予以奖励。
  (三)担保机构
  1.当年担保额的增长幅度达到全市GDP增长幅度的给予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500元;低于全市GDP增长幅度的不予奖励;
  2.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和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完成省市政府下达任务指标的奖励1万元;
  3.有健全的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担保代偿率和担保损失率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奖励总额为以上2项奖励之和,否则不予奖励。
  (四)考核对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要任务,另予奖励。
  三、考核组织工作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联系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金融考核办,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考核奖励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各相关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上报金融考核办,金融考核办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分别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再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表彰奖励
  (一)鉴于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考虑到工作实际,奖金发放按预发和最终考核兑现两步进行。
  1.预发放奖励由市金融考核办牵头,金融机构承办,每年12月31日举办金融机构座谈会,由市领导发放预奖励资金。
  2.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暂行办法和被考核对象工作完成情况,对各考核对象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奖励额度超过预奖励的,给予补差;奖励额度达不到预奖励的,按预奖励标准执行。
  (二)市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预奖励标准为行政正职每人3000元,副职每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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