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5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继续加大资金筹措和投入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铜陵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铜陵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铜陵分行、农村信用联合社;
(三)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二、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本年度各项信贷总额增长幅度达到全市GDP增长幅度的银行,按年末各项信贷总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1‰给予奖励。
2.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长幅度超过10%,且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长幅度;在每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中,对工业企业贷款额不少于50%。达到上述要求的银行给予10000元奖励。
3.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当年新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比上年有所增长,按净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
4.当年核销的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银行,按本年度内核销贷款发生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各单位奖励总额为以上4项奖励之和。
(二)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