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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6〕2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强化金融机构责任。我市中、农、工、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按2004年市政府确定的小额担保贷款任务不变,徽商银行铜陵分行、郊区联社按存放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倍予以放大。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确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办理此项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大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奖励挂钩。对未完成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其综合考核奖励兑现额度;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比较好的金融机构,年终经考核另给予适当奖励。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协调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季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制度。市财政要补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视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适时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提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力,同时市财政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补偿制度。
  五、加大追偿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长效机制。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而导致经营失败,无法偿还的贷款,经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批,采取坏帐核销等措施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不积极、持等待观望态度或恶意逃避债务而导致代偿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予以公告,或通过法律诉讼或行政手段,加大追偿力度,追偿费用从“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预付或支付;对经营正常,资金暂时出现周转困难而导致代偿的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追偿催收力度,督促还款。
  六、鼓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力度。对积极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催收工作的社区,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回收额的5%给予社区经办人员工作奖励。对代偿后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予以收回的资金,按实际回收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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