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务培训。开展地名规划工作培训,邀请省、市地名和规划专家对县区从事地名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并掌握地名规划基本知识。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5月底)
1.制定地名规划设计书。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市民政局制定我市城市地名规划设计书文本(讨论稿)。主要包括我市的总体概况和特征,城市规划的宗旨和未来发展方向,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现有地名的概况,包括数量、类别、形成、演变、特点、分布规律、存在问题;待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的种类、数量,拟定命名更名的各类专名系列和通名系列的名称及理由、说明等。
2.制定地名命名更名规划方案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的规划地名,按种类设计表格,表格栏目务求周全。凡属命名更名范围的地名均需填写规划方案表。
3.标注地名规划图。为使地名规划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标注地名规划图时应保持图上原有地名,并将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草表中的所有地名(有些地名可能有几套方案)均一一标注上草图,以便与原地名作对照。地名规划图的标注工作由市规划局配合完成。
(三)方案评审阶段(2006年8月底)
1.组织论证。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和部分专家对地名规划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2.征集意见。将地名规划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集思广益。
3.方案评审。汇总各方意见并完善方案后,根据民政部、建设部要求,将规划方案报省地名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四)报批总结阶段(2006年11月底)
1.上报审批。根据省地名主管部门评审意见,修订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2.公布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的地名规划方案,具有法定性,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都应按照地名规划中的地名公开使用和称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规划中的标准名称。
3.总结工作。通过规范有序地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总结出工作的成果和不足,为下一步地名规划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五、工作职责
(一)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民政、建设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部署及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地字〔2005〕109号)精神,决定我市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开展地名规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地名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