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铜政〔2006〕3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程序,促进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组织工作
(一)会议议题准备
1.议题的主要来源
(1)市政府负责同志根据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确定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2)市政府负责同志提出或批示需要研究的事项;
(3)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需要研究的事项;
(4)市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研究的事项;
(5)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
(6)其他需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2.议题的起草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对其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要以书面材料连同议题报市政府。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要将各方的分歧意见、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及有关依据在征求意见情况中予以说明。
人员编制、有关经费及车辆配备等不列入议题内容,可按照规定程序专题向市编委、市财政报告。
3.议题的审核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和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等内容,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复核。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议题,分管秘书长或要求部门继续协调,或直接组织协调,或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分管秘书长直接组织协调或部门组织协调,参加协调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发表能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见。议题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对于特别紧急,部门短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会议讨论。
对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议题材料,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铜陵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3号令)要求,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