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本市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凡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市年平均工资的单位,市民政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1号)中规定的比例,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接收安置人员的单位,要克服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安置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安排好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办法完成应承担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系统内、系统外统一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排就业。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力度
  1.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安置保障金的来源按《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规定执行。在安置保障金专户未建立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继续由市财政承担,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2.补助金标准:根据《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第八条规定,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退伍义务兵2.85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0.57万元。转业士官7.13万元。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补助金的50%、30%、10%。
  3.发放办法:城镇退役士兵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后,市安置部门原则上半个月内完成审批公证手续,并将其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一个月内发放经济补助金。
  4.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优字〔2004〕211号)执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